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7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负责人黄银花,行长。被执行人张建美,女,汉族,1977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现住南平市。被执行人杨荣德,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现住南平市。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支行申请执行张建美、杨荣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19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美、杨荣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1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曾德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范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