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304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时光驿栈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号。经营者刘江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威,职员。被告祝洪颖,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潘峰,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时光驿栈酒店诉被告祝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时光驿栈酒店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时光驿栈酒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时光驿栈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时光驿栈酒店负担。
审判员 李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