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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2958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诸暨市三龙管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诸暨市三龙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三龙管业有限公司,陈伟清,蔡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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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2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84624797—1。

负责人:陈学军,系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诸暨市三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送达确认地址: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699号。组织机构代码:76799360—X。

法定代表人:陈伟清。

被执行人:浙江三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699号。组织机构代码:72105424—4。

法定代表人:陈伟清。

被执行人:陈伟清,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蔡秀华,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5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三龙管业有限公司位于诸暨市店口镇湖西村的房地产[房产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F0××0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诸暨国用(2013)第9070087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XX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681执2958号之一诸暨市: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诸暨市三龙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三龙管业有限公司、陈伟清、蔡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浙0681执29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三龙管业有限公司位于诸暨市店口镇湖西村的房地产[房产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F0××0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诸暨国用(2013)第90700871号]。查封时间为三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案件承办人:周培洪电话:0575--87282375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借款合同案号(2016)浙0681执2958号之一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查封)受送达人诸暨市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周培洪送达人:周培洪、孟冠峰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代收理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