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初字第148号原告赵航,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委托代理人孙成山,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波,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火炬新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74443170-0。法定代表人赵忠民,局长。第三人刘弈冶,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建行街一号。组织机构代码:82931475-7。负责人潘玉勇,行长。
原告赵航诉被告大庆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龙行初字第122号行政判决书,大庆市中院于2015年3月31日对判决中房屋所有权恢复到原告名下的判项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6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5日,被告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方建材城11-41B-4号商服房产为刘弈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庆权证让胡路区字第××号,原告并不知情。现原告了解到,案外人徐春梅以赵航、徐擎受托人的名义伪造委托公证书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徐春梅女儿刘弈冶名下。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南公(刑)鉴通字[2014]3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已经明确,用于办理产权过户的委托书和公证书是伪造的。刘弈冶为贷款又将上述房产抵押给光大银行大庆分行。故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撤销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将上述房屋所有权恢复到原告名下,并且颁发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销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龙行初字第122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大庆市房产管理局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大庆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庆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维持该项判决。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则第三人刘弈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已被撤销,使行政法律关系恢复到上一生效法律关系的状态,即恢复至原房屋所有权人赵航名下,行政法律关系恢复至原所有人名下也是撤销判决的当然之意。故原告要求将房屋所有权恢复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已为(2015)庆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所羁束,其诉讼请求不具有诉讼意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九)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宋春
代理
审判员 李志杰
人民陪审员 马桂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杨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