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敏,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宁传德,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市中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组织机构代码06524619-1。
法定代表人:范国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敏为与被上诉人滁州市中环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敏的委托代理人宁传德,被上诉人中环百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经世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敏向“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徐敏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19元,减半收取259.50元,由��诉人徐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忠良
代理
审判员 王 敏
代理
审判员 郭东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