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14号申请执行人闫小红,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羚羚,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闫小红与高羚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亲属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洪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潘艳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