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惠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少红。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望琼。
上诉人巫惠明、雷少红因与被上诉人毛望琼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龙泉市人民法院(2015)丽龙商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殷晓军
审 判 员 吴金花
审 判 员 唐弋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