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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651号

毛望琼与巫惠明、雷少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巫惠明,雷少红,毛望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惠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少红。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望琼。

上诉人巫惠明、雷少红因与被上诉人毛望琼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龙泉市人民法院(2015)丽龙商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殷晓军

审 判 员 吴金花

审 判 员 唐弋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