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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1526号

陈家锦与何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家锦,何跃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1526号

原告:陈家锦。

被告:何跃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锦与被告何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锦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锦撤回对被告何跃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陈家锦负担。

审判员  陈志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