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1526号
原告:陈家锦。
被告:何跃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锦与被告何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锦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锦撤回对被告何跃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陈家锦负担。
审判员 陈志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