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1304号原告沈少军。被告太仓市亮乐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为勤,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牛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少军与被告太仓市亮乐化纤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沈少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沈少军负担。
审判员 郭玉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