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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1304号

沈少军与太仓市亮乐化纤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沈少军,太仓市亮乐化纤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1304号原告沈少军。被告太仓市亮乐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为勤,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牛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少军与被告太仓市亮乐化纤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沈少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沈少军负担。

审判员  郭玉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