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执250号

韩某与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某,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

被执行人:庚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韩某撤销对被执行人庚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6执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华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于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