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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315号

黄明传与欧家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明传,欧家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黄明传,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欧家杰,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黄明传申请执行欧家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欧家杰支付给申请人黄明传租金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欧家杰外出下落不明,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彭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