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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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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