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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执字第00022-5号

周秀莲与李红玲、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秀莲,李红玲,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中执字第00022-5号申请执行人周秀莲,女,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李红玲,女,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徐兆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中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法院查封的属被执行人李红玲、任思维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区新桥镇××室(产权证号:松20××70)房产,(评估价为人民币××万元),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2016年4月15日买受人司雪芬(身份证号码:)在第二次拍卖中以212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弄××号××室(产权证号:松20××70)房产归买受人司雪芬(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司雪芬时转移。

二、买受人司雪芬(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朱 兵

审 判 员  杨非凡

代理

审判员  巫辰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时起转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