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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375号

熊启玲与湖州利豪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熊启玲,湖州利豪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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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375号原告熊启玲,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代理人王蕾,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利豪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阳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647441-1。法定代表人郑连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启玲诉被告湖州利豪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启玲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启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熊启玲负担。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顾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