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1287号

周生梅于刘建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生梅,刘建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周生梅。被执行人刘建春。申请执行人周生梅与被执行人刘建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申宝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给付劳务工资112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无法执行。故此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宽

审判员  刘 云

审判员  马元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