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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民终97号

高立新、高荣与陈斌、杨慧敏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斌,杨慧敏,高立新,高荣,魏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民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斌。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慧敏。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豪,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立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荣。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玉峰,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魏高峰,曾用名魏峰。

上诉人陈斌、杨慧敏因与被上诉人高立新、高荣、原审被告魏高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程身龙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颜鹏、汪丽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斌及陈斌、杨慧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豪、被上诉人高立新及高立新、高荣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玉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程身龙

审判员  颜 鹏

审判员  汪丽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陶锡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