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民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斌。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慧敏。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豪,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立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荣。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玉峰,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魏高峰,曾用名魏峰。
上诉人陈斌、杨慧敏因与被上诉人高立新、高荣、原审被告魏高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程身龙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颜鹏、汪丽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斌及陈斌、杨慧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豪、被上诉人高立新及高立新、高荣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玉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程身龙
审判员 颜 鹏
审判员 汪丽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陶锡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