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芙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卢思与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豹电器公司)、唐飞林、长沙县天宏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机械公司)、娄底市三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科技公司)、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思,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唐飞林,长沙县天宏机械有限公司,娄底市三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谭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初字第12号原告卢思。委托代理人方李红。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谭亮,总经理。被告唐飞林。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天舒。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江梅。被告长沙县天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丹,总经理。被告娄底市三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谭亮,总经理。被告谭亮。

原告卢思因与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豹电器公司)、唐飞林、长沙县天宏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机械公司)、娄底市三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科技公司)、谭亮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2月2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

代理

审判员何平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王来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颜滔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卢思的委托代理人方李红,被告雪豹电器公司、唐飞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天舒、郑江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思诉称:2013年11月5日,雪豹电器公司向卢思借款1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借款利率为2%/月,利息按月支付。雪豹电器公司还与卢思订立了《动产抵押合同》,唐飞林与卢思订立了《抵押合同》,天宏机械公司、三星科技公司、谭亮与卢思订立了《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卢思向雪豹电器提供了借款本金后,雪豹电器公司尚有130万元借款本金没有偿还,自2014年11月7日起未按期支付利息,仅于2014年11月20日支付了利息6000元,截至2014年12月14日,尚欠利息2.6万元,唐飞林、天宏机械公司、三星科技公司与谭亮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雪豹电器公司向卢思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截至2014年12月14日的利息2.6万元;2、雪豹电器公司自2014年12月14日起向卢思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偿还本金和利息须支付的逾期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确认卢思对雪豹电器公司位于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红仑工业园创业路的抵押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4、确认卢思对唐飞林名下位于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商贸步行街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5、天宏机械公司、三星科技公司、谭亮对雪豹电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雪豹电器公司辩称:1、雪豹电器公司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数额为112.3万元,利息应以112.3万元为基数进行计算。卢思仅向雪豹电器公司提供了135万元借款本金,并非合同约定的150万元借款本金,且雪豹电器公司已于2014年9月3日偿还了借款本金20万元,实际支付的利息数额系按照15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进行计算的,卢思收取的超出135万元借款本金多余部分计算的利息应逐月冲抵借款本金;2、双方在《借款合同》以及《借据》中约定月利率为2%,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限度,卢思无权再主张借款本息及逾期偿还本息的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3、雪豹电器公司申请法庭主持调解。

被告唐飞林辩称:1、唐飞林所担保的主合同《借款合同》的10万元债务已经清偿,不应再承担抵押责任。2014年9月3日,雪豹电器公司已经向卢思偿还了20万元借款本金,该20万元中有10万元是针对编号为JKHTCS2013110703号《借款合同》中的10万元借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冲抵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冲抵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冲抵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冲抵;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冲抵顺序有约定的除外。雪豹电器公司偿还的20万元,应当优先冲抵唐飞林所进行抵押担保的10万元债务;2、唐飞林的抵押房产系其唯一生活住房,应予以人道考虑;3、卢思仅向雪豹电器公司提供了135万元借款本金,唐飞林所担保的10万元数额也应当相应比例减少;4、同意雪豹电器公司的其他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卢思与雪豹电器公司在长沙市芙蓉区订立一份编号为JKHT(CS)2013110702号《借款合同》,双方约定:1、雪豹电器公司向卢思借款1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借款起止日以借款转存凭证和实际金额为准,借款利率为2%/月;2、雪豹电器公司按月付息,第一期利息应于2013年11月8日前付清,以此类推,借款本金及利息汇入卢思指定的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622909363634019611的账户内;3、雪豹电器逾期偿还利息,应以0.2%/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偿还本金的,以0.5%/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且按实际违约时间支付利息。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卢思与雪豹电器公司又订立一份编号为JKHT(CS)2013110703号《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雪豹电器公司向卢思借款10万元,该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与JKHT(CS)2013110702号《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雪豹电器公司还与卢思订立一份编号为DYHT(CS)2013110705号《动产抵押合同》,雪豹电器公司以其名下动产为编号为JKHT(CS)2013110702号《借款合同》项下的14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其动产抵押物如下:高速精密闭式双点压力机J76-300(宗号:00869430、00869431、00869432、00869433)、高速精密闭式双点压力机J76-200(宗号:00869429)。同日,唐飞林、雪豹电器公司与卢思订立一份编号为DYHT(CS)2013110704号的《一般抵押合同》,约定唐飞林以其名下位于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云门商贸步行街02栋312号房屋为编号为JKHT(CS)2013110703号《借款合同》项下的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11月7日,卢思与唐飞林将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湘房他证湘乡市字第169**号),债权数额为10万元。天宏机械公司、三星科技公司、谭亮还分别与雪豹电器公司、卢思订立《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天宏机械公司、三星科技公司、谭亮为编号为JKHT(CS)2013110702号《借款合同》项下的14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1月8日,卢思向雪豹电器公司转账135万元,同日,雪豹电器公司向卢思出具一份《借据》,确认收到卢思借款本金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月利率为2%,利息逾期按0.2%/日计算,本金逾期按0.5%/日计算。另查明,雪豹电器公司提交一份银行流水记录,拟证明雪豹电器公司通过唐飞林向卢思偿还了借款本金20万元及32.80万元利息,利息支付记录如下:2013年11月8日,向案外人陈斌支付3万元,2013年12月9日、2014年1月8日、2月12日、3月10日、4月8日、5月8日、6月9日、7月8日、9月16日分别向卢思支付3万元共计24万元,10月29日向卢思支付5.2万元,11月20日向卢思支付0.6万元。另外,雪豹电器公司还称其通过唐飞林还于2014年9月3日向卢思偿还20万元借款本金。卢思在起诉状中认可雪豹电器公司已经向其偿还了20万元借款本金及2014年11月7日之前的全部利息。以上事实,有2份《借款合同》、《动产抵押合同》、《一般抵押合同》、3份《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借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专用凭证、银行流水、房屋他项权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两份《借款合同》均系雪豹电器公司与卢思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两份《借款合同》虽然约定的借款本金总金额为150万元,但根据雪豹电器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显示,卢思仅向雪豹电器公司提供了135万元借款本金,本院依法确认雪豹电器公司向卢思借款的本金数额为135万元。双方均认可雪豹电器公司已经向卢思偿还了20万元借款本金,雪豹电器公司尚欠卢思借款本金115万元,故卢思起诉请求雪豹电器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在115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卢思在起诉状中还认可雪豹电器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2014年11月7日之前的全部利息,但雪豹电器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卢思继续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2%/月的利息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2014年11月14日至同年12月14日,期间为1个月,产生利息2.3万元(115万×2%),雪豹电器公司还于2014年11月20日支付了6000元利息,故卢思起诉请求雪豹电器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11月14日至同年12月14日止的利息2.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在1.7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15万元为基数,以2%每月为标准,自2014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卢思还要求雪豹电器公司向其支付逾期违约金,但其已经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其逾期还款利息的标准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标准,故对卢思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雪豹电器公司的抵押设备问题。根据《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约定,雪豹电器公司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属于生产设备,针对该生产设备所设定的抵押,双方在《动产抵押合同》上签字后,合同生效,抵押权即设立,但该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善意第三人”。

本院认为,卢思作为抵押权人,其行使抵押权的方式并非直接以抵押物抵充债权,而应当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处置抵押财产之后的所得价款偿还雪豹电器公司的债务,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即尽管卢思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其抵押权已经生效,其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是针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言,即如果在卢思行使抵押权之前,该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且受让该抵押财产的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时,卢思不得要求处置该抵押财产,但其对于抵押人雪豹电器公司之前处置该抵押财产的所得价款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卢思对抵押财产处置后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处置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唐飞林的抵押房产问题。唐飞林与卢思在《一般抵押合同》中约定唐飞林以其名下房产对编号为JKHT(CS)2013110703号《借款合同》所涉及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在两笔借款本金中,唐飞林仅担保10万元借款本息,而雪豹电器公司已经向卢思偿还了20万元借款本金,双方均未对该20万元偿还哪一笔借款本金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本院依法确认该20万元先偿还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即优先偿还唐飞林提供担保的10万元借款本金,故编号为JKHT(CS)2013110703号《借款合同》所涉及的10万元借款本金已经偿还完毕,且卢思亦认可雪豹电器公司已经支付了2014年11月7日之前的全部利息,该份《借款合同》已于2014年8月6日到期,即该份《借款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借款本息已经履行完毕,唐飞林无须再针对该份《借款合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天宏机械公司、三星科技公司、谭亮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双方约定其对编号JKHT(CS)2013110702号《借款合同》所涉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编号JKHT(CS)2013110703号《借款合同》所涉及的借款本息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本判决所确定的上述115万元借款本金及1.7万元利息均属编号JKHT(CS)2013110702号《借款合同》所涉及的债务,故天宏机械公司、三星科技公司、谭亮对雪豹电器公司的上述115万元借款本金及1.6万元利息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卢思偿还借款本金115万元;

二、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卢思支付201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2月14日的利息1.7万元;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15万元为基数,以2%每月为标准,自2014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长沙县天宏机械有限公司、娄底市三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谭亮对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如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长沙县天宏机械有限公司、娄底市三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谭亮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卢思有权行使抵押权,依法处置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高速精密闭式双点压力机J76-300(宗号:00869430、00869431、00869432、00869433)、高速精密闭式双点压力机J76-200(宗号:00869429),所得价款由原告卢思优先受偿,但其处置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处置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长沙县天宏机械有限公司、娄底市三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谭亮继续偿还;

五、驳回原告卢思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734元,由原告卢思负担3500元,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长沙县天宏机械有限公司、娄底市三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谭亮共同负担13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平

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  王来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颜 滔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八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