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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3民初615号

莫某1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莫某1,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615号原告莫某1,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陈某,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原告莫某1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莫某2。双方结婚初期感情还好,但慢慢被告开始疑心重重,经常无故和原告吵架,不尊重、甚至辱骂指责原告父母,搞得家无宁日。2016年3月,被告狠心丢下幼小的孩子不顾,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完全没有尽到为人妻子和母亲的责任。被告的行为极大伤害了原告及家庭,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据此,原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经审查,原、被告在××××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现尚未办理出生证及取名。原告认为儿子出生后被告离家出走,不照顾孩子,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不予受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莫某1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莫某1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已预付15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洪华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小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