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105号
原告:李某,油漆工。
被告:吴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封波,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晋圣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