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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1105号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105号

原告:李某,油漆工。

被告:吴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封波,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晋圣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