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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2493号

王毅鹏与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毅鹏,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493号

原告:王毅鹏,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五路金地物业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

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地自在城乐活湾4幢101室。

负责人:徐晴。

原告王毅鹏诉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毅鹏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毅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王毅鹏负担。

审判员  潘若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林倩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