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493号
原告:王毅鹏,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五路金地物业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
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地自在城乐活湾4幢101室。
负责人:徐晴。
原告王毅鹏诉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毅鹏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毅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王毅鹏负担。
审判员 潘若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林倩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