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15层1501室。被执行人金宏善。被执行人于浩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宏善、于浩学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商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