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2668-1),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云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向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多海军,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1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在顺义区赵全营镇赵全营村1593.0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用地)上建设房屋758.88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1日制作并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1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593.05平方米,拆除所建房屋758.88平方米。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法定义务。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1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1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亚平
审判员 宋 颖
审判员 刘琳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孟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