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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2557号

王希文与孙恒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希文,孙恒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557号申请执行人王希文,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孙恒发,现住农安县。本院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的王希文申请孙恒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农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恒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希文欠款17771.49元,执行费166.57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