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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民初281号

白文义与白金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文义,白金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281号原告白文义,男,195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代理人赵月芹,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金洲,男,199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义与被告白金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文义于2016年5月9日以其与被告白金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文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白文义负担。

审判员  李艳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庞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