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01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辉。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5日被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押回重审。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辉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文辉伙同黄某、郑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以让人帮忙偿还信用卡、给对方好处费的手段实施诈骗。同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文辉通过软件陌陌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让其帮忙还信用卡欠款,许诺给王某200元手续费。次日上午,被告人陈文辉让郑某送某银行信用卡和手续费至义乌市某街道某区某栋交给王某,待王某替被告人陈文辉还款后,被告人陈文辉立即通过挂失银行卡的方式骗得王某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黄某、郑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押回重审函,被告人陈文辉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文辉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辉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文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文辉违法所得人民币19800元返还被害人王高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琪
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
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何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