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执988号

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左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988号申请人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左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燕塔10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鲁1522行审6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9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洪国

审判员  沈传义

审判员  米增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谢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