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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民初333号

冯斌与雷军平、雷少军、张涛占有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冯斌,雷军平,雷少军,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333号原告冯斌。委托代理人郑小惠,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军平。被告雷少军。被告张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斌与被告雷军平、雷少军、张涛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斌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达成一致,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斌负担。

审判员  齐世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