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333号原告冯斌。委托代理人郑小惠,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军平。被告雷少军。被告张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斌与被告雷军平、雷少军、张涛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斌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达成一致,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斌负担。
审判员 齐世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