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343号
原告:盛某。
委托代理人:娄瀛洲,新昌县大市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盛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秦 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蔡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