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1执77号

郭丽光申请执行张晓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丽光,张晓梅,吴兵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77号申请执行人郭丽光,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张晓梅,女,1980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吴兵,男,1980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郭丽光申请张晓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丽光于2016-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商初字第632号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佳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