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946号
原告:罗胜刚。
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政,打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皖东国际车城区3幢2单元。
负责人:张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胜刚诉被告杜政、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胜刚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胜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胜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胜刚负担。
审判员 谢连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