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民终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向东。
委托代理人:缪道达,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中明。
委托代理人:疏平,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术。
上诉人洪向东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中明原审诉称:2013年10月10日,曹中明与洪向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曹中明投资30万元做奥赢酒吧的股东,占股比例为20%。曹中明愿意将每年红利的10%交由洪向东作为管理费用。协议签订后,曹中明将30万元转账至洪向东账户。在曹中明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后,洪向东并未将出资投资酒吧,时至今日洪向东也没有向曹中明支付任何红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曹中明与洪向东签订的《合作协议》;2、洪向东向曹中���返还投资款30万元,并承担利息35418元(其中本金30万元,利息暂从2013年10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5年9月28日,款清息止);3、洪向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洪向东原审庭审中辩称:投资款已实际投入到酒吧运营中,公安已将酒吧查封,相关款项已投入和亏损,洪向东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甲方洪向东、乙方曹中明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原则,乙方投资30万元,占全股20%,做奥赢酒吧股东,乙方每年自愿将红利的10%拿出给甲方作为管理费用。同日,曹中明转账给付洪向东30万元。2013年11月后,李辉将涉案酒吧转让给洪向东实际经营,洪向东伙同李辉等人,以酒吧为依托,提供德州扑克等赌博方式。2014年1月3日,合肥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酒吧将正在组织赌博活动的洪向东等人当场抓获,后洪向东等人均被判处刑罚。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系无效合同,这种形式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以是双方串通行为。从刑事判决书可知,2013年1月至11月,李辉在涉案酒吧,伙同他人以德州扑克游戏为工具组织赌博,开设赌场。庭审查明,2013年3月份,洪向东就从黄广清处受让酒吧股权,2013年10月后由洪向东、李辉实际经营,并继续以这种方式在酒吧开设赌场,表明洪向东签订《合作协议》时对以酒吧为依托开设赌场应当明知,而明知的情况下仍然签订该协议并收取曹中明投资款,显然是以此掩盖为经营赌场筹措资金之目的,故《合作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之协议。据此,洪向东收取投资款已丧失法律依据,应予返还���且应赔偿曹中明因此所受的利息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确认曹中明与洪向东于2013年10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二、洪向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曹中明投资款30万元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5.5元,由洪向东负担。洪向东上诉称:
一、曹中明曾多次去奥赢酒吧玩乐,且明知该酒吧内有开设赌场行为还向洪向东要求参股,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使在上一个刑事案件中因洪向东未供出曹中明,从而使其逃脱了刑事处罚,但民事责任上,其投资已经亏损及上缴国库,现主张洪向东返还投资款没有依据,也违反公平原则。
二、曹中明的投资实际上是对开��赌场这个非法行为的投资,洪向东不存在欺诈行为,在曹中明明知的情况下,其理应对酒吧运营过程中的亏损及查封等行为负责。事实上,曹中明当初即是看到洪向东经营奥赢酒吧扑克俱乐部(实为赌场)赚钱,才多次主动要求加入的。洪向东曾告诉曹中明,让其不要投资此酒吧,不久洪向东可能投资开设新的酒吧,可以让其投资参股新酒吧,但其不同意,还执意就是要参股奥赢酒吧。原审中,洪向东已举证并申请了与奥赢酒吧相关的多名重要人员出庭作证,均能充分证明事情经过的真实情况,原审法院不仅置之不理,还基于认定的错误事实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综上,原审法院以双方《合作协议》系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判决洪向东返还投资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曹中明的原审诉讼请求。曹中明二审辩称:
一、原审判决认定洪向东收取曹中明投资款的行为,实为掩盖为经营赌场筹措资金,该事实认定清楚。曹中明在投资时并不知晓涉案酒吧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经营场所。在签订投资协议时,洪向东向曹中明介绍该俱乐部对外公开开放、合法经营且收入可观。曹中明于2013年10月向洪向东支付了30万元投资款,但洪向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30万元被实际用于为曹中明取得涉案俱乐部的股权。洪向东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为其与案外人黄广清自行制作,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股权转让协议》与(2014)庐刑初第00489号《刑事判决书》中所载明的涉案酒吧系李辉转让与洪向东经营的事实相矛盾。曹中明以转账形式向洪向东支付了30万元,洪向东并未提交相应支付凭证以证明其实际将该30万元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刑事判决书的认定以及本案证据清晰地表明,洪向东收取曹中明投资款的行为系为经营赌场筹措资金。
二、《合作协议》系洪向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洪向东应向曹中明返还30万元投资款及其利息。1、曹中明在投资时并不知晓涉案酒吧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经营场所,且从《合作协议》可以看出,曹中明从未参与过该俱乐部的经营,其对该俱乐部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不知晓。2、洪向东在与曹中明签订《合作协议》时,其对于以涉案酒吧为依托开设赌场的事实应当明知,在明知情况下仍然邀请曹中明投资,显然是以合作协议形式掩盖为经营赌场筹措资金之目的,故《合作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之协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洪向东的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所举证据同原审,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也同原审。对于原判所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曹中明二审时陈述,当时洪向东说酒吧效益较好,其他股东可能不想干,就让曹中明进入,曹中明投资之后去酒吧看过几次,其中还包括带其家人在里面吃过一次饭。在曹中明从洪向东处购买20%合伙份额后,洪向东将从曹中明处收取的30万元用于从黄广清处回购了20%合伙份额,以维持其在合伙中的实际份额不变。
本院认为:曹中明作为酒吧的投资人,在其投资前该酒吧即在经营,其在投资时应当对酒吧的经营情况有所了解,在投资后其也数次前往酒吧,则其应当了解酒吧的经营行为。虽然曹中明并不实际参与酒吧的经营,但其在实际前往酒吧后,能够知晓酒吧在从事德州扑克活动,对客���如何玩德州扑克也是清楚的,此时曹中明并未要求退出合伙,故其对合伙的这种经营行为是默认的,因此,曹中明与洪向东双方以投资酒吧的形式掩盖从事德州扑克等赌博的非法目的,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系无效合同,而洪向东收取曹中明的投资款后将该款用于从他人处回购合伙份额,即在曹中明入股后,洪向东的合伙份额未变,也未实际占有曹中明的款项,故曹中明要求洪向东向其返还投资款,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对于部分事实未予认定,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84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曹中明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均由曹中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养俊
审 判 员 钱 岚
代理
审判员 栾 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园园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