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杨玉玲,女,1951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静波,女,1957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军,男,1960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彬,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张遗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房屋(牡房权证爱民区字第号、产籍图号、建筑面积48.14平方米)50%的遗产份额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杨玉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国华
审判员 温晓东
审判员 曹连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