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41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负责人夏增欣。被告宋述俭。被告徐艳玲。被告宋树涛。被告王世海。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宋述俭、徐艳玲、宋树涛、王世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玉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