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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446号

原告天顺公司诉被告张小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镇。法定代表人辛国清,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红亮,黑龙江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龙,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源县肇源镇。委托代理人王英福,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大伟

人民陪审员  张忠柱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谭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