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巢居法民一初字第817号本院2004年2月16日对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03)巢居法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2003)巢居法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6行至第7行的“尼纶厂东区3号楼102室住房一套(36㎡)”补正为尼纶厂东区3号楼102室、104室房屋二间(36.96㎡)。
审 判 长 叶朝宗
代理
审判员 张 升
代理
审判员 孙东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