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3)巢居法民一初字第817号

王某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巢居法民一初字第817号本院2004年2月16日对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03)巢居法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2003)巢居法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6行至第7行的“尼纶厂东区3号楼102室住房一套(36㎡)”补正为尼纶厂东区3号楼102室、104室房屋二间(36.96㎡)。

审 判 长  叶朝宗

代理

审判员  张 升

代理

审判员  孙东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