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68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潘维,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潘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19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潘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潘维下落不明且未查找到潘维名下财产,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潘维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91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涛
审判员 周 鹏
审判员 周光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唐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