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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恢142号

申请人董金友申请执行石俊杰,刘志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金友,石俊杰,刘志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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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董金友,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申请执行人石俊杰,男,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河南省许昌县人,现住许昌县榆林乡石庄村。申请执行人刘志方,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河南省许昌县人,现住许昌县榆林乡石庄村。董金���申请执行石俊杰,刘志方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刑终字第00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董金友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石俊杰,刘志方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河南省许昌县,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将该案件委托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恢142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郭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