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270号
原告:伍国梁,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彭丽平,女,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钟桃敏,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国梁诉被告彭丽平、钟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高嘉敏二O二O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文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