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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4270号

伍国梁与彭丽平、钟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伍国梁,彭丽平,钟桃敏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270号

原告:伍国梁,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彭丽平,女,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钟桃敏,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国梁诉被告彭丽平、钟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高嘉敏二O二O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文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