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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2025号

孙某某与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2025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孙传书,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许卫斌,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义飞

人民陪审员  付玲玲

人民陪审员  叶 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万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