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2025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孙传书,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许卫斌,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义飞
人民陪审员 付玲玲
人民陪审员 叶 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万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