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负责人:沈丹峰,系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永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俞天波。
被执行人:江苏盛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俞天波。
被执行人:陈伟峰。
被执行人:俞天波。
被执行人:石真真。
被执行人:俞小波。
被执行人:陈媛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大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盛大置业有限公司、俞天波、石真真、俞小波、陈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5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3632元,执行费52849.58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余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8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