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4执299号

(2016)鲁1524执299号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纯超、卓新新、李朋、郭廷彬、任德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纯超,卓新新,李朋,郭廷彬,任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24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起。

被执行人:郭纯超,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陈集乡任集村402号。

被执行人:卓新新,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卓庄村180号。

被执行人:李朋,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陈集乡任集村347号。

被执行人:郭廷彬,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陈集乡任集村456-1号。

被执行人:任德军,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陈集乡任集村81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34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4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 明

审判员 夏绪军

审判员 史传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姜书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