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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执86号

于振军与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万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振军,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万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86号申请执行人于振军,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托代理人张贵生,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韩诗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柳万财,男,194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于振军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满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万财给付给付工资款74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790元,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本案执行款交至本院。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满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兆鹏

审判员  蔡 斌

审判员  安伟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高春力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