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15号
申请人:赵玉林。
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书院西路3号。
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寿山路5号内3号楼601室。本院作出的(2014)开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执字第3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王家强
审判员 王元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