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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276号之一

何艳旗与姜茂林、吴柯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旗,姜茂林,吴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276号之一

原告:何艳旗,男,1969年3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姜茂林,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吴柯,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刘国常,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321民初12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姜茂林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姜茂林驾驶的被告吴柯所有的豫N骊威牌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