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276号之一
原告:何艳旗,男,1969年3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姜茂林,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吴柯,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刘国常,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321民初12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姜茂林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姜茂林驾驶的被告吴柯所有的豫N骊威牌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