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开执字第691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明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蓝科天水11栋406室。法定代表人黄小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荆山村。
法定代表人:谢建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斌,男,汉族,1969年9月5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本院在执行赣州明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本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凌慧明
审 判 员 范勇军
审 判 员 刘光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世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