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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执66号

刘建国与袁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22执66号刘建国与袁新、王全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袁新、王全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22执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永钢

审判员  朱耀涌

审判员  孙章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