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91民初237号原告卜庆亭。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滨州滨城翔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77号。负责人李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庆亭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卜庆亭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文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宫惠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