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执字第02731号

谭启兵与谭启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启兵,谭启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2731号申请执行人谭启兵。被执行人谭启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启兵与被执行人谭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启兵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44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谭启兵的债权5044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瑜

代理

审判员  向毓军

代理

审判员  付佳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春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