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97号申请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文双,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桂琴,女。申请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公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辛公臣妻子张桂琴的土地。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允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桂琴在孙吴县正阳山乡某某村的土地102.6亩。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申请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