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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2240号

罪犯张存龙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张存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240号罪犯张存龙,男,汉族,1987年7月2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宿中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存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张存龙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2日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存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存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存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存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存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